四,发展方向对吗
迅雷现在想做大,迅雷的发展方向包括软件发展和门户发展。那么我们从迅雷的这两点上面去分析一下。
首先看软件发展,迅雷在不断推出新版本迅雷的情况下,又推出了“迅雷听听”和“WEB迅雷”、“迷你迅雷”。其实“WEB迅雷”、“迷你迅雷”基本豆可以看成是迅雷软件的翻版,基本功能也差不多。
而“迅雷听听”可以算一个创新,迅雷网站是这样宣传的:“音乐MP3,相信很多人都很喜欢,下载MP3音乐时,你是否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浏览那些烦琐的网站、同时在搜索引擎中去选择需要下载哪个文件?也许选择下载的时候,还不能下载成功?这些常见的问题,“迅雷听听”帮你解决!直接在迅雷客户端就能把当前网络上最流行的、最经典的、最怀旧的、最HIGH、最IN的歌曲全部一网打尽,是不是很方便?”
笔者看到这个东西的时候很好笑,不禁想起了百度,百度就是因为在页面上可以直接播放音乐而被起诉败诉。而这个“迅雷听听”怎么看都是原来的百度在线播放的翻版。只不过一个是网页B\S模式在线播放,一个是p2sp模式播放而已。
分析清楚,就不用思考其他了,什么时候会有人告“迅雷听听”呢?
也许有人会说,“迅雷听听”可以播放正版啊,但是中国有几个人愿意为网络音乐的正版掏钱?
再来看所谓的迅雷门户。
邹胜龙透露迅雷很早就通过广告、软件捆绑、无线等渠道实现了收支平衡,不过他同时称收入不是公司目前主要的考虑,“因为迅雷不是一个运营性的公司,而是一个产品型的公司,迅雷才三年,这种公司三四年之后才要考虑收入,积累非常重要。”
迅雷CEO邹胜龙的演讲:“今天,我给还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迅雷今天将隆重推出“迅雷的一个产品,叫迅雷在线,是一个迅雷资源聚合门户”,这是一个集“内容聚合”、“下载管理”和“资源社区”为一体的一站式内的容渠道。通过它,我们希望联建立一个网用户在、内容提供商和内容渠道等多方面一个共赢的一个平台。享受迅雷高速下载服务的同时,可以便捷地获得海量的、高质量的资源内容,并通过对内容的共同兴趣,产生大量有益的、多纬度的互动。同时,我们希望通过“迅雷门户”帮助有价值的互联网多媒体内容在网上低成本地迅速得到普及,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迅雷门户是什么?迅雷门户就是大量的下载资源。一般门户如新浪上面是大量的新闻文章,迅雷门户上是大量的下载资源。但是这里一个问题来了---版权。
P2P本来就是一个盗版的重灾区,如果迅雷要做一个大的门户,不知道往上面放一些什么信息?
有没有盗版windows ?
有没有盗版电影?
如果有的话,那么迅雷的律师请好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有多少人会继续用迅雷?
想用P2P来发行正版吗?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有那么多正版资源让你下载吗?
笔者的观点是:
1,迅雷要么在将来面临法律纠纷导致的全部版权问题内容下线,进而导致的用户极大流失,门户的崩溃……
2,迅雷要么成为所谓的正版发行渠道或者说是广告渠道,这样的结果是不死不活。始终是一个加强型下载软件。
本人的观点倾向于前者
五,难道违法才是出路
我们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迅雷在美国没有做大,而是在中国做大了,要知道迅雷公司前身可是创立于美国。按理说,美国的互联网用户更多,网络应用更广,可是为什么迅雷没有在美国迅速发展?
答案很简单,因为迅雷的发展是建立在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的,钻了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空子,如果在法制健全的社会,迅雷是无法做大的。我们来看迅雷的两大违法行为。
第一,版权的违法行为
这点问题上面现在讨论得太多,
我们可以看到在迅雷上到处可见微软,好莱坞的大作,有分析指出::“迅雷的粘度20%来自自身技术,30%来自政策的漏洞,其他盗版相关的下载站几年内都被封停过数次,很多转入地下,而迅雷没有,还有50%是来自盗版内容对网民的吸引力,”
对于非法无版权p2p下载,各国法律,在这两年内,查处越来越严格,处罚越来越重,迅雷远不如同样打擦边球的百度,百度的现在的mp3 变相地把侵权责任转嫁给成千上万家音乐下载站,而迅雷是自己提供服务,要作门户,在门户上必将列表下载资源的类型,名称,在自己作服务器备份等等,迅雷这些内容列表、服务器上的备份等等内容,都是要公开的,迅雷的盗版证据这次大家都能看到,要告起来很方便,而且是一告一个准,
百度可以仅仅提供一个搜索连接,这样可以说“我们提供的仅仅是搜索结果”,而迅雷不同,不光要提供搜索结果,还要提供“多个下载链接的整合来源”,这样一来,你迅雷的下载地址是自己整合处理提供的,无论如何脱不了干系吧。
2005年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指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迅雷好像非常符合这一条。
有报道:“从全球范围看,对P2P说“不”最坚决的不是网络运营商而是唱片业。由于一些组织或是公司借助P2P大把地捞取钞票,通过借用影视、唱片公司制做的电影和音乐提供给用户分享,从中收取用户的费用。有的是直接在软件服务器上提供这些文件,有的则是提供一个平台,让其用户分享。因此P2P下载,几乎等同于盗版的代名词。”
“从2000年开始,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发动了多场诉讼大战,通过法律手段迫使mp3.com 和Nasper两大音乐P2P平台、100多家大型BT种子汇聚发布网站永久关闭,也让不少P2P用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06年4月13日,国内首例涉及P2P的著作邻接权纠纷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作为百代唱片中国区代理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缘由为飞行网平台上有未授权歌曲。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一内地首例涉及P2P的侵权纠纷案。
业界人士认为,国际电影和唱片巨头在国外掀起的针对P2P的诉讼大潮,已悄然扑向中国互联网业。
在国外,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与P2P下载工具Kazaa的东家已就盗版诉讼达成和解协议,Kazaa将向四大唱片公司——环球唱片、索尼BMG、百代和华纳唱片公司,支付总计1.15亿美元的赔偿金。同时,Kazaa下载网络将走向合法化,未来将不会侵犯这些唱片公司的版权。
Kazaa的东家Sharman网络公司在一份司法文件中表示,未来将利用一切安全手段,阻止网络盗版行为。在新版本的软件中,用户将无法搜索到盗版文件的来源,也无法进行下载。此外,这家网络公司将向唱片行业和好莱坞寻求正版授权,以便通过其下载网络合法提供媒体文件的下载。
如果迅雷下载上面全部是正版,那肯定是要钱的,不知道习惯了免费的中国网民有多少还会用迅雷呢?
第二,服务的违法行为
因为有了迅雷,网民得到了迄今为止下载速度的最大实惠,维护网民利益没错,但不代表可以此为借口,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迅雷已经是商业化运营,就应当遵从商业化的规则,”
迅雷自己解释:“迅雷自身没有使用或商用华军软件园下载服务网站的任何资源,也没有利用华军软件园的资源获得过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有评论指出:“我不知道这话说出来,有多大可信度?带宽算不算资源?而迅雷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是由谁带来的?架子未免端得太大了。”
迅雷确实在下载速度上存有优势。但是这个优势是建立在侵犯其他网站权利的基础上的。对于广大下载网站来说:“未经我的许可,你迅雷无权使用我的资源”
迅雷自己解释:“迅雷的算法保证公平原则,在下载服务方面投入越多,则网站的加速效果越好,反之亦然;这样,专注用户体验的网站,投入越大,其流量和价值越高,投机取巧的网站则必然衰落;从这个意义上讲,迅雷不是在盗链,而恰恰是在帮助下载网站进行更有效的数据传递。 ”
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但是迅雷搞错了一点,那就是在没有经过别人的许可,你迅雷无权使用别人的资源,这是最简单的常识。
比如说一个下载网站,他本身没有什么流量,但是他服务器上面的资源链接都很正常,这样一来,迅雷在下载时恐怕会不断调用他的资源,而这个下载网站本身没有什么流量,他能够享受到迅雷的多大好处?迅雷能够保证给这个下载网站带来页面访问的流量吗?这里有一个很简单的数学问题。
迅雷访问一个网站,(注意,这里迅雷展现访问下载页面是1个)在其上面下载资源的时候,他实际上是调用了多个网站服务器的资源(注意:这里迅雷使用的资源是多个),也就是说,迅雷用了你的资源若干次,才能给你带来一次的访问,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对于小网站来说,更是吃亏,由于他们被各种搜索检索的机会远小于大型网站,这就意味页面访问更少,资源贡献比例更大。
若失去大部分下载站的支持,导致下载速度的不断走低,相信广大网民还是会转投他人帐下,迅雷的人气自当难以为继。或许迅雷认为目前还没有必要谈自救。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也就是说,如果迅雷确是“盗链”,那么就是对现行法律的有力挑战。
当前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大量企业钻了这个空子,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取大量利润。
为什么美国不会出现一个迅雷?
因为美国的法律管的严。像迅雷这样的公司,恐怕FBI早已带着手铐上门了。